浙江省军事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四章 军事管理区的保护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划为军事管理区的军用机场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外围划定净空区域。在净空区域内,禁止修建超高建筑物和影响机场通信、导航的其他设施。净空区域外围的建筑物影响飞机起落安全的,应当设置障碍标志。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