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军事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四章 军事管理区的保护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划为军事管理区的军用机场、港口、码头经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与地方合用的,应当划定各自使用区域,分区管理。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需要进入军用区域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