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畜牧业基础设施管护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对侵犯畜牧业基础设施所有权、使用权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县以上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草原监理机构责令赔偿损失,对过错方处以50元~500元的罚款;造成人身伤亡等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