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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畜牧业基础设施管护条例
第十条
已修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毁坏、破坏、盗窃、擅自变卖、拆除和非法转让畜牧业基础设施。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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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