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村村镇供水相关工作。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应当加强规范化建设,完善供水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