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规模化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