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三章 产权与管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水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制水消毒、水质检测及安全生产等关键岗位的技术培训。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