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