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七条有效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已有的城乡规划不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需要的,应当依法进行修改。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需要的,当地人民政府、相关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