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煤炭、焦化、冶金、建材等行业实行产能总量控制,产能总量控制指标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