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