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和循环经济试点企业未制定循环经济实施方案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并撤销其循环经济试点园区或者试点企业资格。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