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十条已废止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凭证;(五)房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必要材料。抵押权登记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