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属国家所有的房屋,由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单位申请房屋登记。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代为登记:

(一)由房管部门代管的;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为无主的;

(三)依法没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