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已废止属国家所有的房屋,由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单位申请房屋登记。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代为登记:(一)由房管部门代管的;(二)经人民法院判决为无主的;(三)依法没收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