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第七条有效华侨捐赠财产兴办的公益事业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项目的名称,由受赠人报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