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转让、抵押、拍卖华侨捐赠财产的;

(二)侵占、损毁华侨捐赠项目的;

(三)擅自拆迁华侨捐赠项目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