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第十条有效因城乡建设或教育、卫生等资源布局调整等原因需要撤销、终止、合并华侨捐赠项目的,有关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向捐赠人和原备案的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受赠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撤销、终止、合并前对该项目的资产登记造册,并按以下规定处理:(一)被撤销、终止的项目,由受赠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与捐赠人协商处置;(二)被合并的项目,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使用、管理和维护。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