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二章 监督检查职权第七条已废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三)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职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