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追究其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一)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发生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严重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四)对严重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