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章 案件管辖第十七条已废止跨行政区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