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跨行政区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