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司法鉴定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一)泄露国家秘密的;(二)因过失导致鉴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故意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四)对送鉴材料管理不善,导致毁损、灭失,无法进行鉴定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