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第十六条已修改在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省人民政府依法指定的医院中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具有所从事行业执业资格或者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经所在部门推荐、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由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在核准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