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