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省气象主管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省人工影响天气的管理指导、作业方案的制订、作业效果评估。市、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制定当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提供各种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