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设区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