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