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办理第三十条有效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经过代表团全体会议充分讨论,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以示共同负责。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