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

5级以上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共同完成;5级及以下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并征求财政、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报告经省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委员会评定后,报省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