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协调、部署、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