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地实际,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各级人民政府的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政府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就抢救压埋人员、紧急医疗救护、临时安置受灾群众、报送灾情信息等制定地震应急处置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