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六条已修改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