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形象进度符合: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的四分之一以上,高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的三分之一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