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邮政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已废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邮政设施布局和建设纳入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城乡规划,保障邮政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