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应当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确保服务时限和邮件安全,及时足额兑付邮政汇款。

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