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安置。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