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节能资金,并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节能科研开发、节能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节能监督和检测、宣传教育、表彰奖励等。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