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市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节能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节能管理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