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所属的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水资源保护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环保、建设、农业、林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资源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