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代表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集体视察时,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的负责人。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