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研、检定、检验和以实验动物为原料或者载体生产产品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使用许可证许可范围,使用合格的实验动物。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