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对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人提供便利,并依照下列规定予以优惠:(一)对用于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投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旧区改造费;(二)已经建成的人民防空工程增设通风、出入等孔口及地面附属设施所需的用地,人民政府可以采用划拨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三)人民防空工程内的通风、照明、排水等战备设施用电,按民用电价收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