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已修改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销售行为提供服务或者便利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三万元的罚款,对从业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