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章 预售款监管第五十条已修改商品房项目具备现售条件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商品房现售备案回执时一并解除对预售款的监管。预售期间商品房已全部出售并完成竣工验收,无需办理现售备案的,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解除对预售款的监管。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