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三章 销售行为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进行商品房销售的行为提供服务或者便利,不得为违法销售的商品房的再转让行为提供服务或者便利。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