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三章 销售行为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应当与受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