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三章 销售行为第三十条已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销售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在样板房的墙体、入口等显眼位置,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销售的商品房的质量、设备及装修标准等是否与样板房一致,装修标准应当逐项列明材料、规格等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就样板房作说明或者说明不明确、不具体的,样板房即为销售的商品房的质量、设备及装修标准等的说明和允诺。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