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无公害瓜果菜生产基地的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质量评价,划定无公害瓜果菜生产基地保护区。

禁止在无公害瓜果菜生产基地及其周围建设有污染的项目。

禁止向无公害瓜果菜生产基地排放、倾倒、填埋有害的工业废物和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