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无公害瓜果菜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瓜果菜专用标志或者其他相关标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