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电网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设立电网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