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章 供用电秩序维护第三十八条已废止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以及安全责任范围的分界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供用电双方的约定确定。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对其负有安全责任的供电设施定期检查、检修或者试验,及时消除电力运行和电能质量隐患,确保安全平稳供电和用电。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